关于公开征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地方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得到高质量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截至2025年8月12日。
二、征集要求
(一)意见建议应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所提建议要载明具体内容、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征集方式
发送电子邮箱: Txxxjyddbgs@163.com。
联系电话:13837885585
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高质量建设与发展,依据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汴政办〔2025〕1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全县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管、训、用、保”。2025年底前,县城建成区内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布局满足遂行任务需要,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达到我省建设标准,积极推动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因地制宜建设志愿消防队。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负总责,落实属地责任,落实消防站建设规划与用地指标,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统筹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发展,构建形成覆盖城乡、专业高效、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
(二)明确建队标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是具有公益属 性的消防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县政府强化消防站点布局工作,按照“十万人拥有消防站≥0.74个”的标准,加快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标准,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 )、《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执行。
(三)落实部门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发展改革委员会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然资源局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要素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规范用工,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财政局负责根据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各项经费保障政策;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就医开辟绿色通道;教育局负责落实子女教育优待工作;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事项;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机构编制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给予支持。
(四)健全管理体系
1.规范验收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组织消防救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验收,2025年年底前要完成已建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后续新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投 勤前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当地政府要限期整改,及时申请复验。已经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须征求市消防救援支队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县城建成区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管理,经市消防救援支队评估合格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管理。
2.严格人员招录。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编制本地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采取公开招录等方式组织实施。对交由消防救援大队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招录由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具体招录办法,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实施,其他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招录由其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对象应年满18周岁,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通过资格审查、体格检查、体能测试、面试等程序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军人及有相关消防经历的人员,其从事灭火救援时间计入定级时间。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后专职专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
3.实施等级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管理,岗位等级与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挂钩,其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具体的岗位等级比例、岗位职责、任职年限、晋级晋升等事宜按照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实施办法执行。本实施方案印发前已参加工作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其管理单位组织等级套改。
4.完善组织建设。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单位要指导其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按规定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本单位工会组织,保障其享受合法权益。县政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人员纳入政府和群团组织奖励体系,按照规定执行奖励。
5.规范人员退出。年度考核或连续6个月考核不合格、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退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2年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县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费用由财政局保障。连续工作满12年及以上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由县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或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离队安置费发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予发放离队安置费。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证书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五)规范执勤训练
1.严格执勤加强训练。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建立完善执勤备战、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等机制,强化熟悉演练和灭火救援准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体系,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训练体系,全方位提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实战能力和综合素质。
2.深化培训考核。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培训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管理权限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有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用人单位要定期开展岗位等级考核,并作为其晋级、任职和续聘的主要依据。用人单位应加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高学历、技能型人才培养,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开展学历提升教育。
(六)完善综合保障机制
1.强化经费保障。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由县财政局进行足额保障。对交由消防救援大队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消防救援大队应将其纳入大队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
2.落实薪酬标准。结合消防救援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考人力资源市场相关职业工资价位,合理确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由县财政局予以保障,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整体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3.建立队伍激励机制。入职满5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可以随迁。在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凭有效证件,在车站购票、医院就医、景区游览时享受当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 员的同等优待政策。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和入职满8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入职满5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
4.落实伤亡抚恤待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县人社局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民政局要指导各乡镇按程序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被评为烈士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进行救助。
5.减免消防车辆购置税和通行费。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执勤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落实国务院、省免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消防车辆公路、桥梁通行费和泊车费的有关政策。
6.落实社会保险和职业健康保障。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按规定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等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