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新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通许县新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8日,通许县城市管理局与合之森公司签订《通许县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就通许县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事宜进行协商,特许经营权期限为30年。贵公司作为合之森公司的股东,已将合之森公司注销,双方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已经无法履行,故我单位依法向贵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因无法通过贵公司住所地及联系方式直接、邮寄送达,现向贵公司公告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因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特许经营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据此,因协议主体合之森公司已经注销,特许经营协议已无履行可能,现特通知你公司解除《通许县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终止,通许县城市管理局(通许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收回相关特许经营权。如你对本解除合同通知书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贵公司如有其他诉求,可与通许县城市管理局(通许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协商解决。
特此公告
2025年1月24日
联系人:王峰;联系电话:0371-24970529